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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减免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减免学费的对象是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减免学费基本条件如下:

(一)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三)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校内外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

第四条  减免学费学生本人或家庭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学生父母双亡,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二)残疾军人、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国家法令规定的优待对象;

(三)来自少数民族地区,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父母因病或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的学生;

(五)学生本人身患重病(符合国家关于重大疾病的规定)正在医治,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解决在读期间学费的学生;

(四)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人入极其微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无法解决其在读期间学费者。

其他原因指:学生来自单亲家庭(非父母离异)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本人肢体残疾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陷入极度困难的。

符合上述相关情况,学生须提供能够证明所述情况属实等相关材料,必要时须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以备核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在读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评审当年有两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含两门)的;

(三)在读期间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本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的;

(四)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五)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的;

(六)评审当年已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七)学生资助中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减免额度和减免标准:

减免范围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学校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以及学生已受资助的情况确定学费的减免额度,在确定学费减免额度时应减去评审当年学生已获得的各类助学金。学费减免最高额度不超过所读专业收费标准。每学年全校减免学费名额不超过该学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的5%。学生在读期间只享受减免学费一次。

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具备申请学费减免的资格,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各系部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本学年学费减免的申请程序,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减免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减免学费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系(部)资助工作小组初审学生提交的材料,将各系(部)审核通过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初步确定减免学费名单及减免额度,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况追回减免的学费: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在读期间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本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

(四)减免学费学年有不诚信行为的;

(五)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作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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