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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整洁、安静、文明、安全的学生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粤教后勤(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学生,包括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和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三条 学生住宿安排坚持男女生分开居住,按学院、年级、班级相对集中安排住宿。

第四条 学生宿舍及床位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调配管理。各学院及所需部门对所分配的房源,进行具体人员安排。

第五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学校关于宿舍调整和宿舍行李搬迁的安排,并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宿舍调整和搬迁工作,不得破坏或带走原房间的设施。违者照价赔偿或恢复原房间设施,并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期初,学生必须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并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同意,不得擅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不得擅自调宿、调换床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者,应填写《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调整宿舍申请表》,按程序报批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党委学生工作部及时更改学生住宿名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宿舍、床位者责令改正,并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条 凡本校全日制学生,必须统一在校住宿。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晚需外宿者,需本人在工作日至少提前一天向辅导员申请并填写《外宿登记表》。星期一至星期四晚需外宿的,必须办理请假申请手续,由辅导员审批同意后,报学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住宿生休学、退学、被开除、毕业或出国等学籍异动的情况,在办理完成离校手续后两日内办理退宿,清理完成个人物品并退还宿舍公物至宿舍管理室。学生退宿时应保证使用的住宿设备完好,如有缺损,应照价赔偿。

第九条 毕业生在第六学期因特殊情况需继续留校住宿的,需报经所在学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缴纳有关费用,另行安排集中住宿。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留校住宿,特殊情况,须事先申请,经学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批准后,缴纳有关费用,另行安排集中住宿。

第十条 宿舍早上06:00开大门,晚上23:00(周五、周六为23:30)关大门,迟归者须向宿舍管理员交验学生证或其他身份证明,说明迟归原因,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宿舍大门关闭后除特殊情况不得外出,一学期累计三次迟归或未请假两次以上夜不归宿者,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宿舍晚上23:00熄灯(周五、周六为23:30),中午13:00后、晚上23:00(周五、周六为23:30)后不得在宿舍区域大声喧哗、随意走动且不得继续使用洗衣机,由宿舍管理员进行巡查宿舍并登记。违者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除宿舍管理人员外,严禁进入异性宿舍区域,严禁男女串宿,严禁异性留宿,严禁校外人员留宿。违者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后勤保卫部等有关部门及宿舍相关管理人员根据本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宿舍。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每天24小时有专职人员值班,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讲道德,讲文明,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违者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不准私自调换门锁,不准将房门钥匙转借他人。不能使用密码锁、指纹锁、人像识别锁等妨碍管理人员进入宿舍检查。门锁损坏时应及时报修,按照学校安排进行门锁维修或更换。不慎遗失钥匙应迅速报备宿舍管理员,如遗失钥匙而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离开宿舍应及时锁门,若宿舍全体学生离开后因未锁门,造成一切的财产损失由学生自行负责。如需向宿舍管理员借用本宿舍钥匙,应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全体学生应自觉做好治安、防盗、防火、防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有价票证、现金、贵重物品及学习和生活用品。遇有陌生人进入学生宿舍要立即查询、报告,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卫部。室内无人应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关闭水龙头。放假期间需带走个人贵重物品,丢失由个人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宿舍管理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保卫人员等报告。必要时,拨打110、119、120紧急求救电话。

第十九条 学习消防知识,注意防火。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宿舍防火安全管理。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性危险品和有毒物品,严禁在宿舍使用煤气罐,严禁在学生宿舍楼内炒菜、煲汤、做饭,严禁在宿舍楼内焚烧杂物。发现火警,应及时报警、镇定疏散。爱护消防设施,杜绝各类消防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提高警惕,注意防盗。保管好个人物品,人离宿舍要关好门窗,锁好储物柜。发生被盗,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安全,宿舍门闸系统遵循一人一卡原则,严禁一卡多人使用;严禁倚坐宿舍阳台、护栏;严禁在天台逗留、玩耍;严禁在阳台护栏上放置杂物;严禁攀爬门窗、走廊、阳台护栏;严禁翻墙、翻越宿舍围闭区护栏、翻越宿舍门闸进出学生宿舍。违者要承担所有责任,损坏门窗、墙体、防护栏等照价赔偿,并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严禁在走廊、楼梯堆放健身器材、鞋架、晾晒衣物、水桶、垃圾等杂乱物品及私人物品。学生宿舍区域内禁止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严禁将电动车、平衡车放在宿舍充电。违者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校外人员进入宿舍区域,需按照《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宿舍区域活动管理办法》要求,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填写表单《江门幼专宿舍区域施工和活动申请表》,需要申请部门以及党委学生工作部共同签章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水电设施、门窗、家具、消防等设施设备属于学校财产,不得拆卸、损坏、增减以及非正常使用宿舍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人为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宿舍内网线、热水读卡器是公共财产,不得私接分机和变动线路分布,违者需责令其恢复原状加倍赔偿损失。因需要调换宿舍者,不准带走原宿舍的家具、电器等固定资产。违者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宿舍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家具经验收合格按时给予办理毕业有关手续;有人为造成缺损的,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后,方能办理毕业有关手续。毕业生离校期间恶性破坏公物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构成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性质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保持宿舍整洁、美观。不准在墙、天花板、地面、门、窗、桌椅、床铺等公用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写、乱张贴、打钉、私搭乱建等破坏公共物资,发现需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并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建立宿舍舍长及值日生轮值制度。每个宿

舍设舍长一人,由舍长安排值日,住宿生必须参加宿舍卫生值日,保持宿舍内务及门前走廊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需做好宿舍个人内务,讲究个人卫生,对于个人内务极差的同学,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宿舍整体应做到室内空气流通;地面、墙面、天花板干净;门、窗、玻璃洁净无积尘;生活用具统一布置;床铺折叠规范;个人物品摆放整齐;宿舍无乱丢、乱放、乱挂现象。对于个人内务卫生极差的同学,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全体住宿生要做好门前及公共场所保洁工作。要保持走廊无张贴、无垃圾、无杂物;阳台、盥洗室、洗手间等公共场所生活用品统一摆放;做到无垃圾、无污渣、无异味;严禁往地面、窗外、楼下扔东西、泼水,高空抛物,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

第三十条 严禁将杂物倒进厕所、冲凉房及阳台下水道。凡因人为原因造成管道堵塞,一切费用由事主自理,查不清事主则由宿舍成员共同承担。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存放和使用电吹风(800瓦以上)、微波炉、烤箱、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电炒锅、电煮锅、电水壶、电烤箱、电暖器、电磁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热杯、电热棒、电直发夹、电卷发棒、蒸蛋器、加湿器、暖风机、取暖器、洗衣机、干衣机、脱水机、电冰箱、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充电式热水袋、榨汁机、搅拌机、酸奶机等违规电器;严禁私拉私接电线、网线;严禁将台灯、笔记本电脑放在床上;严禁使用一切明火、违章电器煲汤、做饭菜;严禁点用香烛、煤油灯等;严禁在宿舍区焚烧信件、废纸或其他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将自购的家具、家电及砖石、木板等杂物带入宿舍。违者暂扣违章器具,并依照《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做到人走关水龙头,不得用长流水洗衣服,不得私自使用消防用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水电设施管理

(一)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的管理规定。

(二)宿舍区内的水电设施有故障,应到宿舍值班室报修,并按要求填写水电项目报修单,维修完成后,报修人或宿舍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对维修的项目进行验收。

(三)宿舍内的水电设施由使用者保管,凡人为损坏和丢失的水电设施,一律按市价赔偿。

(四)学生必须爱护水电设施设备,严禁私自改动或增加供水供电线路及设施,禁止存放和使用违规电器。违反规定者宿舍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其设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事主承担。

第三十四条 无故拖欠或不按时缴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生活秩序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宿舍规定,讲道德,讲文明,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尊重、支持宿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和学生干部、值周学生的检查工作,服从管理。禁止妨碍相关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甚至谩骂侮辱、殴打有关人员,违者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宿舍区域内禁止进行球类运动,禁止溜旱冰,滑水,使用充气水池玩水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严禁把酒带入宿舍,严禁在学生宿舍区打麻将、打牌、喝酒、赌博、吸烟、涉毒、打架斗殴、聚众哄闹、划拳猜码、投骰子等行为。违者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区集会、游行、示威或从事宗教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严禁携带、收藏各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到宿舍。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移交相关行政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自觉规范住宿行为。午休时间、晚寝时间必须保持宿舍安静,不准在宿舍区有大声喧哗、吹拉弹唱、体育活动、打扑克、开音响、跳舞、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违者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从事经商活动。违者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内收藏、收看、播放和传播有反动、淫秽内容的书刊和音像制品。违者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区派发宣传单,严禁在宿舍区内张贴大小字报、广告等。违者责令清理,并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区饲养或寄存宠物。违者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宿舍用餐,须注意保持宿舍清洁,不得将饭堂公共餐具带进宿舍。

第四十六条 使用电脑的宿舍必须妥善保管,合理放置,使用人不得占用他人桌椅,不得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的学习、工作和休息,同时必须注意安全用电,不准乱拉电线、插座。

第八章 宿舍文明卫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爱护宿舍区的花草树木,自觉维护宿舍区的绿化,请勿践踏、挖掘、刻划、攀折花草树木或在树枝上晾晒物品。

第四十八条 宿舍楼内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由专职清洁员负责打扫。学生应将宿舍垃圾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内,请勿在走廊、楼道等宿舍公共区域堆放垃圾、个人物品、无主物品等,确保走廊、楼道等宿舍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第四十九条 学生按照要求,搞好寝室内卫生。坚持每日清扫,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住宿学生必须坚持每天做好宿舍内部个人卫生,自觉叠好被褥,保持床铺、桌面及书架等的整齐洁净。值日生应当每天清扫客厅、厕所、浴室、阳台,清洁水池门窗及墙面等公用部位,将垃圾送到指定地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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