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教财〔2018〕12号)和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粤教助〔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经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学校名义聘用、组织学生在校外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务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和监督学校各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学校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定勤工助学金标准,审批和管理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勤工助学酬金的统一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四)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等工作;
(五)审批和管理本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六)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七)实施其它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项目协调、组织工作。
第九条 各用工部门负责在岗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教育工作,具体包括:制定用工计划;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岗位培训、安全保障和服务,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做好在岗学生考勤记录、检查督促,并把考勤结果和劳动报酬按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用工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根据校内各部门所需岗位、工时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主要以教学助理、行政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校各用工部门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将学生培养与学校事业发展相结合。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三)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各用工部门设立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定:
(一)各用工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学校办学成本为前提,合理确定勤工助学岗位。
(二)各用工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岗位职责和工作时间,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设立。
(三)各用工部门须指定专人担任勤工助学岗位的负责老师,管理和考核学生岗位职责落实情况,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提交《酬金发放表》,经部门领导审核,加盖部门公章后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发放薪酬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用工部门申请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规定:由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安排学生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 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薪酬计发情况接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部、审计室、纪检室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抽查,核实勤工助学学生在岗情况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如发现吃空饷、套取经费、虚报工作时数等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根据党纪法规给予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实施问责。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程序:
(一)用工部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申请表》;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部门勤工助学申请,提交《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报审批表》至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组织人事部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招聘信息;
(四)按照自愿原则,学生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向用工部门提交《校内勤工作助学岗位申请表》;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部门提供的岗位需求和类型,设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
(六)各用工部门参照招聘程序自行组织面试,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拟录用名单。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拟录用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八)用人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确保学生了解、熟练掌握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九)临时岗位:各职能部门和各用工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临时需要勤工助学岗位的,提前一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按照勤工助学岗位招聘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上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部门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因故请假,须经用工部门同意;因故辞职,应提前7天提交书面申请至用工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部门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一)不遵守用工部门的纪律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不遵守校规校纪的;
(三)未经用工部门同意随意离岗的;
(四)盗用组织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
(五)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
(六)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相关的证明文件、岗位需求和劳动报酬标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组织推荐适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工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具体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上岗。协议书必须明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依据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及表现确定;临时岗位按次数或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及表现计酬。原则上以不低于江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下浮动。各用人部门按照岗位工作标准及考核情况确定工资数额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勤工助学薪酬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支付,每月定期上报财务部,统一发放。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及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校外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学校每学年第二学期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以表彰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评选名额
各用工部门按勤工助学在岗数的20%评选。
第二十四条 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服从管理,团结助人,学年内月考核结果“优秀”不低于5次(含5次)。
(二)在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满一学期以上;
(三)学习努力,成绩较好,无不及格科目;
(四)遵纪守法,无违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交《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申请表》;
(二)各用工部门审核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按照评选名额确定初步名单,将初步名单于本部门范围内公示1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进行复审,将通过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先进个人学生名单。
第二十六条 奖励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获奖学生颁发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获批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用工部门,需指派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安排勤工助学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九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不允许一个学生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报酬。
第三十条 学生不得私自找用工部门申请岗位,用工部门不得招录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擅自招录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予以支付劳动报酬,用工部门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用工部门不得要求学生在上课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岗,服从用工部门的管理。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工部门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部门同意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对于擅自离岗学生,用工部门可扣发当月工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接受其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申请。
第三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出现违反用工部门规定的行为,用工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用工部门可辞退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用工部门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用工规定或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因学生擅自离岗和违规操作被辞退的岗位缺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部门需求做出调整,原则上各用工部门每学期只调整一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