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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毕业生争先创优,积极投身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比例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5月30日前完成,评选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人数比例不超过本专业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道德品质优良;

(三)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三等(含)以上校级奖学金;

(四)在校期间各学年综合测评和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综合测评均居本专业学生的前25%;

(五)在校期间,获得2次(含)以上校、学院活动表彰或奖励;

(六)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体测合格。

第六条 除满足第四条基本条件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优先考虑:

(一)在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在思想、学习、体育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

(二)在校期间有过军队服役经历、自愿赴边远省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者;

(三)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第七条 在校期间,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二)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不诚信者;

(三)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有不及格或重修者。

(四)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当中规定的与本专业相符合的职业技能证书者。

第八条 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二)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

(三)在顶岗实习、就业和毕业离校过程中,不配合学校各项工作。

第四章 考评组织及程序

第九条 我校制定评选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一)由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和监督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委员、副校长任主任,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纪检审计室、教务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计财部、团委、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及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在党委学生工作部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和统筹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二)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毕业年级辅导员以及毕业班班主任代表组成的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成立由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书、其他班委和学生代表在内的优秀毕业生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本班级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写《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评议

班级优秀毕业生评审小组初步审核本班同学提交的《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提出本班级初步通过名单,并在本班级公示1天无异议后,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二)学院评审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依照职权对班级评审小组提出名单进行审核。初步认定结果在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

(三)学校审核

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学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初定获奖名单,最后将初定获奖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对优秀毕业生获得者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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