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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三条  学生应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机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审计室。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纪检审计室、学工部、教务部、团委、后勤保卫部、提出申诉学生所在系(部)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学校法律顾问1名组成。

第七条  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申诉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申诉人有权申请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委员会成员是否回避。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请求;

(二)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等;

(三)提出对学生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的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

(二)学校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启动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不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受理范围的申诉,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申诉委员会主任审批。审批后决定不予受理的,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诉人,并告知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不当的,可以直接做出决定;也可以撤销被申诉人原处理、处分决定并要求被申诉人重新研究及作出决定;

(三)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处理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或经报学校由校长会议研究所作出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直接送交申诉人。送交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申诉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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