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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年评优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年评优和奖学金的发放,调动广大学生成才与发展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学生锐意进取、争先创优、全面发展、奋发成才,根据教育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年评优每年进行一次。各类学生评优活动一般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毕业班的评优活动在每年的5月前完成。

第三条  学年评优活动必须坚持规范管理、依章办事,全面发展、择优评选,客观公正、民主评定的原则,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年评优活动在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比例、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学年评优的名额比例如下:

(一)校内奖学金评选

1.一等奖学金按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2%的比例评选。

2.二等奖学金按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4%的比例评选。

3.三等奖学金按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8%的比例评选。

当年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不得参评。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系部、团委按规定推荐上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具体比例按干部总人数的20%评选。

(三)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具体评审办法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的管理和奖励规定(试行)》执行。

(四)优秀毕业生评选,按毕业生总人数5%的比例评选。

第六条  校内奖学金的人选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思想政治表现好,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大政方针,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学习勤奋,工作积极,成绩显著。

(四)遵纪守法,没有受到纪律处分。

(五)当年参加义工活动时数累计不少于20小时。

第七条  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前5%者,可以作为一等奖学金评选人选。

第八条  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前10%者,可以作为二等奖学金评选人选。

第九条  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综合测评总分不低于年级或专业排名20%,且在学习、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和科研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显著成绩者,可以作为三等奖学金评选人选。

第十条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可以作为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人选:

(一)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的在校在籍学生,包括学校团委、学生会、自律委员会、社联会等组织的学生干部。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集体荣誉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能较好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良好。

(四)品行端正,明礼诚信,热爱学校,友爱同学,以身作则,能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

(五)积极、热情、主动做好工作,密切联系同学,有独立工作和较强的活动组织能力,得到同学和领导的认可,工作成绩突出。

(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不低于年级或专业排名前40%。

第十一条  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可以作为优秀毕业生评选人选:

(一) 综合测评成绩总分入学以来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前20%。

(二)获得过省、市级优秀奖项或校内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等称号。

(三)积极参加各种职业技能证书考试,并获得2个以上证书。

(四)缴清在校期间学费。

(五)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如参加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各种技能大赛,为学校争得过荣誉的同学,或毕业后有意投身到基层工作的同学,评选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申请年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该年度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或违反国家法律行为的。

(二)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损人的。

(三)利用学生干部的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受学校和系(部)通报批评以及以上处分的。

(五)考试(包括时事政策课、党团知识以及职业技能等考试)作弊的。

(六)有旷课记录的。

(七)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或体育测试不达标的。

(八)有补考科目的。

(九)宿舍个人内务被通报批评3次(含3次)以上的。

第十三条  奖学金及优秀毕业生的评优在完成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按如下程序进行评选:

(一)确定候选人。年级综合测评小组按照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通过民主评议的形式分别确定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的候选人。

(二)民主评定。年级综合测评小组成员通过无记名投票形式分别选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填写学年评优先进个人事迹登记表。

(三)系审查。系按照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各年级的评优结果进行审查,并在有关上报材料和表格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四)学校审核。学校审核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对各系上报的评优结果进行审核。

(五)名单公示。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草拟表彰文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六)学校表彰。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印发文件,对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学生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团委具体组织评选,按如下程序进行评选:

(一)民主推选候选人。各学生组织根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民主评议,可通过无记名形式推选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候选学生干部上交《自荐书》(800字以上)和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成绩单》,填写“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

(二)团委审查。根据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对各学生组织的推选结果进行审查,并在有关上报材料和表格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三)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核。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对团委报送的评优结果进行审核。

(四)名单公示。名单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后,草拟表彰文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五)学校表彰。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印发文件,对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学生予以表彰。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年评优中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奖励形式为:

(一)颁发荣誉证书;

(二)颁发奖金。对学年评优中的先进个人,学校按如下标准颁发奖金:

1.一等奖学金,每人颁发奖金2000元。

2.二等奖学金,每人颁发奖金1000元。

3.三等奖学金,每人颁发奖金500元

4.优秀学生干部,每人颁发奖金300元。

5.优秀毕业生,每人颁发奖金3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有关奖励条款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作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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