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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争先创优,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5月30日前完成,评选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人数比例不超过本专业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道德品质优良;

(三)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三等(含)以上奖学金;

(四)在校期间各学年综合测评和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综合测评均居本专业学生的前25%;

(五)在校期间,获得2次(含)以上校、系(部)活动表彰或奖励;

(六)积极参加学校和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体测合格。

第五条  除满足第四条基本条件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优先考虑:

(一)在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在思想、学习、体育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

(二)在校期间有过军队服役经历、自愿赴边远省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者;

(三)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第六条  在校期间,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二)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不诚信者;

(三)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有不及格或重修者。

(四)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当中规定的与本专业相符合的职业技能证书者。

第七条  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二)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

(三)在顶岗实习、就业和毕业离校过程中,不配合学校各项工作。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填写《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系(部)根据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提出初选名单,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系(部)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在系(部)范围内公示3天;

(三)系(部)公示无异议,系(部)评审小组将初选名单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核;

(四)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天,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初定获奖名单,最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对优秀毕业生获得者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作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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