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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的管理和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学生实践技能,通过“以赛促训,以赛促学,以赛促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竞赛管理是指对市级以上竞赛项目的类别、级别、申报、训练、经费以及奖励等方面的管理。奖励范围是指在技术技能、文化艺术、体育、创新创业等各类市级以上竞赛获奖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奖励对象是指经学校批准,参加市级以上竞赛项目的学生团队和指导教师团队。

第二章  竞赛项目分类及级别的确定

第四条  竞赛项目的分类

1. 基本原则:学校对各级各类竞赛实行“全面推进、分类指导、择优支持、注重质量”。

2. 重点项目:指国家部委、共青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主办的,并在全国或全省具有广泛影响的科技创新及技能竞赛。

3. 普通项目:指除重点项目以外的技术技能、文化艺术、文艺创作、创新创业等各类竞赛。

4. 体育项目:分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个人项目指乒乓球单打、羽毛球单打、田径运动会的跳高、跳远、铅球等体育竞赛活动。集体项目指田径运动会团体、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团体、羽毛球团体等体育竞赛活动。

体育项目竞赛经费单列,只作申报竞赛奖励依据。

第五条  竞赛项目级别的确定

1.国家级:经学校推荐参加由省政府、省教育厅、团省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选拔赛后,代表广东参加由国家部委、团中央主办或组织的全国高校大学生各类竞赛。

2.省级:经学校推荐参加由省政府、省教育厅、团省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高校的大学生各种竞赛。

3.市级:经学校推荐参加市政府、团市委等组织的全市性各类竞赛。

4.其他:国家和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校外其它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社团或社会组织等举办的有较大影响的民间赛事,均按所属级别的降一级标准确定项目级别。

第六条  每年年底系(部)制定次年竞赛计划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组织评审,确定竞赛项目级别。特殊情况由相关系(部)提出,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组织评审,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可以追加为重点项目。未经批准立项的竞赛,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竞赛申报及管理

第七条  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赛前申报材料:

1.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申报表;

2.组委会的竞赛通知或组织章程等材料;

3.参赛费用预算;

4.采购意向(需求)书或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

赛前须经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参赛。

第八条  各系(部)应成立竞赛工作指导小组,由系(部)书记担任组长,指导竞赛工作开展。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竞赛,做好参赛学生的梯队培养;配备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组织竞赛前的辅导和培训;为学生参加竞赛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场地和耗材;做好参赛时的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学校交代的竞赛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各系(部)申请承办省级或以上重点项目,须根据相关文件编制竞赛技术文件和承办方案,组织选拔专家、裁判和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学校完成竞赛的组织工作。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和承办系(部)制定预算方案,按照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提请会议审批。

第十条  每个竞赛项目每支参赛队伍指导教师不能超过2名。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最多只能指导一个参赛队伍。竞赛项目原则上不设领队教师(如文件要求设置,应赛前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申请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同一个作品(作品内容相似程度超过70%)参加2个以上同等级不同的比赛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各系(部)应及时整理竞赛相关材料,做好资料归档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竞赛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参赛经费由学校统筹规划,由分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竞赛经费一般是指参赛报名费、设备耗材购置、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图书资料费、参加赛前有关会议及训练的费用等。

第十五条  同一个项目连续两年参加省级或以上竞赛没有获任何奖项的,从第三年开始减少或不再支持参赛经费。

竞赛经费预算原则上60%支持重点项目,40%支持普通项目或追加的重点项目。

第十六条  竞赛经费的各项开支,严格按照学校财务、设备与资产管理、招投标管理等规章制度执行。经费使用原则上不能超过预算,超出预算部分由参赛团队所在系(部)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参赛团队必须严格按照参赛日期预定往返时间以及安排住宿。

第十八条  设备和耗材购置费不能超过竞赛经费预算的50%。

第五章  获奖奖励管理

第十九条  参赛团队奖金奖励的申请审批程序

1.指导教师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提交以下资料:《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申报表》《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的奖励申请表》,主办方组织竞赛的有关文件,获奖证书(或奖杯、奖状、奖牌、锦旗等)原件及复印件,3张参赛照片(可提供电子版照片)。

2.以上资料须在证书齐全后年度内提交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核。

3.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查核实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奖励金额按类别和级别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有关说明如下:

1.奖励以竞赛项目(团队或个人)为单位,对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分别进行奖励。项目设有领队的,领队教师可参与奖金分配,具体数额由项目领导小组商讨决定。

2.获奖等级是金奖、银奖、铜奖,奖励金额标准对应附件2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同一支队伍参加同一个项目多次获奖,以最高等级计算和发放。一名教师指导多名学生参加同一项目的比赛,按学生获奖的最高等次计算和发放。

4.同一个作品(作品内容相似程度超过70%)参加不同比赛项目,奖励金额和指导教师工作量,按首个比赛项目乘以系数1,第二个比赛项目乘以系数0.6来进行计算和发放。

5.同一个比赛项目超过7个队伍参赛,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奖励金额标准按照一等奖乘以系数0.7,二等奖乘以系数0.6、三等奖乘以系数0.5进行计算和发放。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标准乘以系数0.7进行计算和发放。此项不包含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上级比赛通知里有固定参赛名额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年度竞赛获奖提升率列入系(部)党政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并根据实际,授予“竞赛优秀组织奖”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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