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15 16:36:54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学生资助的精准度,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粵教助函[2017]49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我校制定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一)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财务处、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全面负责组织与管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二)各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认定评议小组,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九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

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须详细考查其家庭成员的工作、家庭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现实表现等多方面情况,学生本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将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告知。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東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学生填妥《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3.学校认定。

(1)新学年开学时,班级、年级(专业)学生认定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级、本年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2)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年级、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系(部)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公示。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系(部)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于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学校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学生和老师提出的诉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5.建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同时,将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和《分析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一位家庭经济因难学生建立信息档案库,采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各系(部)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要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系(部)和相关部门应当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财务处要加强对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学生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困难学生资助资格:

(一)伪造困难证明骗取学校资助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责令其退回已获资助的全部资金,并在全校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

(三)吸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

(四)购置非学习所需的其它高档消费用品。

(五)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本人生活费用基本有所保障。

第二十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其相应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年,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其相应等级。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心理辅导,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教育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二条  对有实际困难但又因其它原因而未主动提出申请的学生,各系(部)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心理等问题;对家庭经济有所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的学生要及时调整其受资助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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