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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进一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校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方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方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广东省高等学院工委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发〔2010〕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岗位设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服务等任务为依据,充分考虑学校的定位和发展目标,通过科学设岗、优化结构、规范管理,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着力体现人事政策的连续性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改革要求,努力建设精干高效的教师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和工勤人员队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二、岗位设置原则

(一)科学设岗,加强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突出学科队伍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各类队伍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促进我校人力资源科学管理。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充分考虑我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促进各类队伍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岗位聘用范围

学校事业编制内的各类人员。

四、岗位总量与岗位类别

(一)岗位总量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现有正式教职工数和我校未来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岗位总量,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专业技术岗位按岗位总量的70%设置;管理岗位按岗位总量的20%设置;工勤岗位控制在总量的5%左右。

(二)岗位系列

我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大系列。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设主、辅系列。主系列为主任教师,辅系列为专职从事实验(实训)教学、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电教、会计、审计、学报编辑、医务、心理咨询、儿童发展教育研究等工作的教辅、教科研人员。

五、岗位等别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设6个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设6个等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和普通工。

六、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部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人员聘用工作。

(二)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岗位设置与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并具体负责学校岗位聘用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申诉小组,负责接受并处理岗位设置及聘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及个人提出的申诉。

八、岗位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

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岗位名称和岗位聘用条件等。

(二)个人申请

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应聘申请表,并提供有关业绩和成果的证明材料。

(三)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制定聘用方案,对拟聘人员进行评审、推荐、形成拟聘意见,汇总并审核上报。

(四)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领导小组对有关申报人选进行评审,审定全校岗位设置和聘用方案。

(五)公示。

(六)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

(十)新入校人员按所具备的上岗条件聘用到相应的岗位。

九、聘用合同

(一)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职责、聘用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岗位纪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等。

(二)聘用期间,根据受聘人员履职情况,可进行岗位调整,同时对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三)由校长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各执一份,人事处存档一份。

十、聘用期限、考核,续聘及解聘

(一)岗位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聘用期限未满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建立聘期考核制度。对受聘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根据聘用岗位职务、职责要求及工作完成情况,重点考核政治思想素质、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和成果等。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及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聘期考核重点考核聘期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三)聘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作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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