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系(部)党组织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16 11:40:46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完善教学系(部)集中领导、党政分工、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学系(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本教学系(部)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决定。

第三条 建立教学系(部)党组织会议制度。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协调运行,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对本教学系(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 教学系(部)党组织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教学系(部)党组织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讨论和决定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精神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教学系(部)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教学系(部)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研究决定本教学系(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工作。研究讨论教学系(部)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学生工作、保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涉及教学系(部)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系(部)党 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研究讨论教学系(部)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切实把好政治关。加强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

(五)加强对教师、学生党支部的指导推动和监督职责,研究决定党组织建设、党员教学管理、党员发展等工作。

(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规定,根据需要,研究决定教学系(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干部的任免调整、管理等工作。

(七)讨论决定教学系(部)共青团、学生会、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教学系(部)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教学系(部)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与党员主任商定后提出,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非中共党员主任的意见。在会前沟通酝酿时有较大分歧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

第七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应将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 会议原则上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遇到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当征得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会议参加人员

会议成员为党组织全体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况的,有关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教学系(部)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教学系(部)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党组织会议应当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和表决通过。会议可以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

(一)党组织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意见形式表达,但其意见不得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通过。在讨论有关事项时,由提出议题的正、副书记、委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召集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以采取会议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人要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并妥为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会议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执行和督办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教学系(部)党组织为学校教学系(部)党总支部,系(部)部党支部和非教学单位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9月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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