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已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旁听生、继续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规章以及学校纪律及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及违反校规校纪,根据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悔改表现、既往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由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规违纪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因过失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宣告缓刑的,一般不作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管制(含并处罚金)、拘役、罚金或被行政拘留(含并处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但属过失行为所致的,不作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公安、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或犯罪,但不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免刑事处罚者,学校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取消其当年出席团代会、学代会的资格。同时,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者,离校前必须一次还清按在校期间计算摊占的全部贷学金;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五)获奖学生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由学校授权颁奖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
(六)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且危害后果较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规违纪事实,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它由学校确认的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或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有受违纪处分记录者;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
(五)涉外活动违纪者;
(六)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七)其他由学校学生违纪委员会确认的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不听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煽动或参加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网络等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进行或参与邪教、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六)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七)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及考勤纪律的,分别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课堂考勤等规定进行处理;
(二)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煽动罢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或替他人代写论文(报告)、调查报告等作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涂改、伪造成绩单,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办理借用手续而占用课室等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经教育不改正,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以此为名,扰乱教学正常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六)未报名交费而冒充已报名交费上选修课的,经两次教育不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违规: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
10.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或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考试作弊: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入成绩册,并加注“作弊”字样。
(二)考生违纪违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性质 | 违纪违规行为 | 处理方式 |
考试违纪违规 | 1. 未带考试证件; 2.迟到超过15分钟; | 取消考试资格。 |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给予定位置的; 4.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5.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9.在考试过程中旁、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 给予通报批评;对劝告无效者,取消考试资格,给予警告处分。 | |
12.其他考试违纪违规,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参照以上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 |
考试作弊 |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3.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 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4.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 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
8.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9.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秩序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宿舍不遵守宿舍规定,不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妨碍有关人员的正常工作,甚至谩骂侮辱、殴打有关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未经允许,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凡在异性宿舍住宿或留宿异性(含近亲属)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严禁学生私自外宿,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私自交换宿舍(床位),或私自搬动床架、行李架、桌子等,影响宿舍统一管理,违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勒令其恢复宿舍原状。
(六)午休、晚寝时间在宿舍唱歌、下棋、打扑克、奏乐器、开音响、用电脑等,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者,违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学生必须依时作息。不得迟归,不得也不归属于,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
(八)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吸烟、使用明火、使用液化石油气具、使用洗衣机、干衣机,严禁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磁炉、电饭锅、电茶壶、电热杯等用电炊具,严禁使用电热棒、电烫斗、大功率电吹风(750瓦以上)、应急灯等违规电器,违者收管该物品;本宿含内出现一次违规电器,经收管教育后,再次使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集体宿舍楼内进行打球等体育活动,影响他人,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乱涂乱画乱踩乱吐乱扔,污染宿舍墙壁、窗户、卫生间、走廊等地方和宿舍区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责令清洁被污染的地方;往楼下或楼对面乱扔垃圾杂物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于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严禁擅自装拆供电设备。私自启封电表偷电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用火用电、私接消防用电等引起火灾造成事故者,或破坏应急照明灯、逃生指示灯(牌)消防栓系统等消防设施设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火灾事故导致人员财产损失和设施设备损坏损毁的,当事学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或治安处罚,必要时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严禁私自调换门锁,严禁将房门钥匙转借他人,严禁使用密码锁、指纹锁、人像识别锁等妨碍管理人员进入宿舍检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四)在宿含区哄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在哄闹过程中放鞭炮、烟花、乱烧、乱扔、乱敲、乱砸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破坏宿舍区和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家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进出学生宿舍楼(区)应自觉佩戴校牌或出示学生证,必要时办理登记手续。违反二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七)威胁、辱骂、殴打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宿舍管理人员(包括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拒绝、阻碍上述人员执行公务的,违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八)拒不执行宿舍卫生轮值任务三次以上的,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九)在学生宿舍内饲养或寄存宠物,违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十)严禁在学生宿舍从事或容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违者,移送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并按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一)严禁在天台逗留、玩耍;严禁在阳台护栏上放置杂物;严禁攀爬门窗、走廊、阳台护栏;严禁翻墙进出学生宿舍。违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十二)在宿舍浪费水电资源,私自使用消防用水,违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十三)严禁在走廊、楼梯堆放杂乱物品。严禁在宿舍区域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严禁将电动车、平衡车放在宿舍充电。违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饭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非法携带、持有管制刀具或其它危险物品的。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串联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打架终止或被劝阻,事后又报复打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持械伤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辅助打架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以其他方式辅助打架,促使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本条规定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者,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
第十六条 打麻将、酗酒、赌博、涉毒者,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禁止学生在校内打麻将,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禁赌博。凡参与任何形式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严禁制造、贩毒、吸毒和持有毒品等涉毒行为,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政法机关处理。
本条规定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者,按本规定第五条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盗窃、诈骗、挪用、冒领或勒索国家、集体、私人财物或贪污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50元(偷盗实物或偷电的,按市场价格折算)以上不满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元以上不满4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400元以上不满6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600元以上不满作案时当地司法机关追诉标准起点数额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达追诉标准起点数额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三次以上累计作案总价值不满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00元以上者,可以给子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系撬门盗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偷用他人饭卡、电话卡消费,偷用他人借书证“借书”,偷用电的,依照本条(一)至(五)项的规定处分。
犯有本条规定的行为并受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包括花草树木)的,照价赔偿或给予修复费用同时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不满300元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300元以上不满500元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造成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损坏的公私财物属消防设备设施的,比照以上规定,可以加重一级处分。
本条规定的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未经学校勤工助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内设摊摆卖、推销物品,从事经商活动。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本条规定的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威胁、恐吓或其它手段胁迫他人强行谈恋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满十八周岁者不得谈恋爱。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满十八周岁者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舞场、夜总会等场所。初犯,给予批评教育;再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校期间除参加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外,不得自行参加未经学校同意的其他单位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活动。违者,将视违纪情节的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调查取证。
作伪证的,根据性质、情节、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性质、情节、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票据或证明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胸卡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造变造教师签名、各类获奖证书、证件、证明、公章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本条规定的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综合测评和各项评优评奖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体检中作弊、作假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诽谤或者诬陷他人的;
(二)调戏、侮辱、威吓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三)有卖淫、嫖娼等色情行为的;
(四)观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经教育不改的;
(五)传播淫秽物品的;
(六)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者;
(七)其他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准则以及公序良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
(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的
(五)学生应该举止文明,穿戴得体。不得穿背心、穿拖鞋、不得穿过薄、过露的服装进入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饭堂等公共场所或参加各类集体活动。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学生不准将头发染成别的颜色;男生不准留长头发;不准佩戴违规饰品。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学生之间在校园内有危害公序良俗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八)在校园内外酗酒,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
(九)其他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准则和公序良
俗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校园网络管理秩序,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不良信息,损害党和国家利益、学校权益和他人权益,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从事非法盈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或盗窃他人账户操作计算机及网络,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微博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或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的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规违行为,确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最相近的规定或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三条 处分机构
(一)学校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教务部、保卫部负责人以及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委员。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二)各系部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系部辅导员、班主任代表若干人组成。各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小组人员组成报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处分机构管理权限
(一)应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小组查实处理。学生本人(学生为未成年人的,含其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情况说明等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备案。
(二)应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小组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核后连同学生本人(学生为未成年人的,含其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情况说明等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
(三)应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小组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核后连同学生本人(学生为未成年人的、含其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情况说明等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查研究,提出包含合法性审查内容在内的处理意见,最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处分程序与处分管理
(一)党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教务部、计财部、后勤保卫部、图书馆等单位在其职能管辖范围内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学生违纪行为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落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二)各系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本系部学生有违纪行为可能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各系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落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三)涉及两个以上系部学生的同一违纪事件的查实机构的确定,报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协调确定。必要时,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可在涉事学生所在系部中组建临时的系部学生违纪处理联合小组,实施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权限。
(四)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在对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小组上报的处理意见审核后认为学生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本规定应作出处分决定的,应指定学生所在系部书面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还应将听取或者接收学生口头或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时间、地点一并告知。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应将学生本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材料或情况,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五)留校察看的期限为半年至一年,自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经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可按期终止,解除处分;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班委会和系部提出意见,经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核和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可提前终止,解除处分。但留校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又犯应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处理。
(六)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违纪行为按规定应给予此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按时毕业,做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没就业的,在生源地考察),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七)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的行文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和学校办公室共同制作,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名义统一发文。处分决定书应当有告知学生享有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的权利。处分决定书行文日期即为处分决定的作出日期。
(八)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授权系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九)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书应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在全校公布,并发到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系部。
(十)被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未提出申诉、起诉或复查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使原处分决定得以维持的,自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答复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不再享受学生待遇,并自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答复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后,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满半年或一年(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的,不受该期间的限制),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班委会和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核和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项执行。
学生受处分后不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不良的,不能解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按教育部令第41号文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校学生校内申诉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的处理,比照开除学籍处分的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