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15 16:54:07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是指经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在学生工作处领导下,由各用工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务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其行为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校计财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设岗方式:以工时定岗位。

(一)根据校内各部门所需岗位、工时,由学生工作处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由各用工部门和各系(部)提出。根据工作需要,核定月平均总工时数,以一个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岗位个数,设置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为主。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经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按程序被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有特殊要求的岗位除外);

(二)遵守校规校纪,无不诚信记录;

(三)学有余力,不影响学业。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原则:

(一)学有余力。学期考试或考查科目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者不聘用;

(二)自愿申请。未提交申请者视为主动放弃争取勤工助学机会;

(三)信息公开。所有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都通过公开招聘;

(四)扶困优先,一人一岗。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程序:

(一)用工部门提交用工申请(固定岗位于每年9月10日前);

(二)学生工作处公布招聘信息(固定岗位于每年9月20日前);

(三)学生根据公布的岗位信息,向各用工部门提交申请(固定岗位于每年9月25日前);

(四)学生工作处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认定;

(五)学生工作处配合用工部门组织面试;

(六)系(部)勤工助学招聘,由系(部)参照上述招聘程序自行安排,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七)临时岗位:各职能部门和各系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暂时需要勤工助学岗位的,及时向学生工作处申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五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遵循“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做到:

(一)建立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二)要及时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要加强对本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考核和报酬申报,评选推荐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四)要合理安排用工时间,不影响学生学习,原则上每月不超过30小时;

(五)用工部门要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六条 上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部门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因故请假,须经用工部门同意;因故辞职,应提前7天告知用工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部门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一)不遵守用工部门的纪律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不遵守校规校纪的;

(三)未经用工部门同意随意离岗的;

(四)盗用组织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

(五)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

(六)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及酬金发放:

(一)用工部门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根据学生月参加工时及表现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如实填写《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月考核表》。用工部门在月考核表中填报的优秀比例不得突破上岗人数的1/5(可以四舍五入)。连续3个月考核不合格的,该生只能获本学期60%的报酬。

(二)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根据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三)用工部门于每学期第17周星期五前填写《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表》,经用工部门负责人签章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在5-10个工作日内报送学校财务处核发勤工助学劳务酬金;

(四)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五)勤工助学酬金一律通过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发放。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相关的证明文件、岗位需求和劳动报酬标准,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组织推荐适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与用工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具体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上岗。协议书必须明确学生工作处、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资金由用工单位承担并根据用工协议发放。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为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素质综合,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对学生勤工助学的表现进行记录和管理,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勤工助学表彰和奖励以学年为单位,评选表彰比例控制在用工部门固定岗位用工人数的15%以内。固定岗位用工人数低于5人的,由用工部门酌情推荐,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择优表彰。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对受到表彰的学生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综合测评相应项目加分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年内在用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满6个月及以上(包括连续性的寒暑假)。

(二)服从用工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

(三)有团结协作精神,沟通能力强,师生认可度高。

(四)学年里月考核结果“优秀”不低于5次(含5次)。

第二十五条 评选程序

(一)每年6月5日前,对照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用工部门并提交《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申请审批表》。

(二)用工部门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学生实际工作表现,认真评选,在参评学生范围内公示候选名单,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于3-5工作日内公示,下发表彰决定。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获批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用工部门,需指派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安排勤工助学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八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不允许一个学生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报酬。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私自找用工部门申请岗位,用工部门不得招录未经学生工作处审批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擅自招录者,学生工作处不予以支付劳动报酬,用工部门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用工部门不得要求学生在上课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岗,服从用工部门的管理。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工部门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部门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于擅自离岗学生,用工部门可扣发当月工资,学生工作处不再接受其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出现违反用工部门规定的行为,用工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用工部门可辞退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系(部)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用工规定或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因学生擅自离岗和违规操作被辞退的岗位缺口,学生工作处根据用工部门需求作出调整,原则上各用工部门每学年只调整一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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