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减免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减免学费的对象是我校全日制二年级或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减免学费基本条件如下:
(一)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三)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校内外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
第四条 减免学费学生本人或家庭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学生父母双亡,确无经济来源的;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学生本人身患重病(符合国家关于重大疾病的规定)正在医治,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解决在校期间学费者;
(四)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人入极其微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学费者。
其他原因指:学生来自单亲家庭(非父母离异)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本人肢体残疾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陷人极度困难的。
符合上述相关情况,学生须提供能够证明所述情况属实等相关材料,必要时须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以备核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者通报批评者;
(二)上一学年至评审期间有课程不及格者;
(三)上一学年至评选期间有旷课(含升旗、早操、晨练)记录者;
(四)上一学年至评选期间有违纪外宿或晚寝迟归记录者;
(五)吸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六)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公益活动、集体活动者;
(八)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
(九)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
(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减免额度和减免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条件之一者,可一次性减免学费,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条件之一者,可一次性减免学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
每学年全校减免学费名额不超过该学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的19%,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减免学费一次。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减免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减免学费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系(部)资助工作小组初审学生提交的材料,将本学院审核通过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初步确定减兔学费名单及减免额度,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况追回减免的学费: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三)抽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四)弄虚作假者;
(五)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公益活动、集体活动者;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学年期间,要参与不少于16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