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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不包括旁听生和在本校接受继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励的评审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  学生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奖学金或奖品)和精神奖励(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可以合并或单独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条  学生奖励实施校院两级层次。系(部)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由各系(部)制定实施,报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备案通过。

第六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教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各系(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秘书长由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分管处长担任。

(二)各系(部)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各系(部)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成员由系(部)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及德育导师代表、学生代表若干人组成。各系(部)评审小组人员组成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备案。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兼获两种以上(含两种)奖学金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在各种比赛等活动中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经学生所在系(部)或本人申请,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团委)审核,学校研究决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二)奖励标准: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二等奖学金1200元/人;三等奖学金600元人。

(三)《学生优才奖励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会同教务处制定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施行。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奖条件是:

(一)在本校就读一学年以上、未进入毕业学年;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建设和文体活动;

(四)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下同)排序在全班学生的35%之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一)本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各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所修读的所有选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三)在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本学年中有五节以上旷课者;

(五)本学年中有违纪外宿或者三次以上晚寝迟归者;

(六)学校评委会确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按各班学生人数3%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按各班学生人数(已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除外)的5%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按各班学生人数(已获一等、二等奖学金的人数除外)的8%评定。如按该比例评定出的学生名额中包含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而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二)各系(部)获得各等级奖学金的总人数不能超过按上述比例计算的名额。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方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并在每学年的九月三十日前评定完毕;

(二)将各班级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算出、排名,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各班提出候选人名单,各系(部)评审小组审议确定后,在系(部)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

(三)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和比例,审核各系(部)评审小组所报的候选人,在学校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报学校评委会初定获奖名单,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颁发和表彰: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年的12月前由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组织,举行颁奖仪式颁发。

(二)对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并授予“全面发展学生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对优秀学生奖学金二、三等奖获得者,并授予“全面发展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

(一)在校期间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本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所修读的所有选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三)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本学年中有5节以上旷课者;

(五)本学年中有违纪外宿或者晚寝迟归者;

(六)学校评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按以下条件,择优评选:

(一)进入毕业学年;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纪守法;

(三)在校期间,三年制毕业生获得2次以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四)在校期间各学年综合测评(毕业学年为第一学期综合测评)总评(平均数)居班级学生的前25%;

(五)在实习、顶岗、就业和毕业离校过程中表现良好,积极主动配合学校和系(部)做好各项工作,文明离校;

(六)在参加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奖项的同学,评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奖项名额按各毕业班学生人数的%评定。各系(部)获奖人数不能超过按该比例计算的名额。如按该比例评定出的学生名额中包含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方法:

(一)各系(部)根据本章的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提出初选名单,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系(部)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在系(部)范围内公示2天;

(二)系(部)公示无异议,系(部)评审小组将初选名单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核;

(三)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核同意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2天,报学校评委会初定获奖名单,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各系(部)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在校期问在思想、学习、体育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奖励标准和获奖者的表彰

(一)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元人;

(二)对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奖者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颂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获奖比例、获奖人数、候选人数,可由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根据学生人数、班级数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确定。

第二十二条  获奖学生如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或违反国家法律的,学校有权撤销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集体奖项以及党、团学等其它方面的学生奖励,由学校另文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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