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关于高等学校学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号召,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四条 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时缴清学费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缓交学费申请。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学历的学生(含报到注册的新生和已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生)。
第二章 缓交学费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低保户家庭子女;
(二)父母有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三)父母下岗,无固定的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四)来自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五)来自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六)突发事件(特大灾害、意外事故等)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急剧下降,生活确有困难的;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申请缓交学费的程序:
(一)新生入学报到时通过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填写《新生缓交学费申请表》,现场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在校生暑期填写《在校生缓交学费申请表》,新学年开学后回校办理缓交学费手续。
(二)学生本人填写对应的《缓交学费申请表》,并由家长签署意见。附带相关佐证材料。
(三)新生入学报到时申请缓交学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领导授权在现场审批,学生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示的证明到各二级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在校生申请缓交学费,于每年9月份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审核学生基本情况,审核无误后将初审名单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无误后将拟通过汇总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批准。
第三章 缓交学费期限
第八条 申请缓交学费的期限一般为一学期。一学期后仍有无力缴清学费的学生,各学院须再次严格审核学生实际情况,并决定是否予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凡不能按时缴清学费,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又不办理任何手续者,以恶意欠费处理。
第十条 凡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实际并非困难而拖欠学费的学生,责令其一个星期内缴清学费,否则按恶意欠费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