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位置:首页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级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江门幼专 发布日期:2026-10-22 13:03:42

为体现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对象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无违纪违规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生活简朴;

(五)在评选学年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读期间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校学生正常消费水平的;

2.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注:已经获得评选学年“国家助学金”的同学不再参评。

三、资助标准

学校助学金实行分档资助,资助标准为特殊困难学生每生每年4800元;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7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四、名额分配

名额由学校按照提交校级助学金申请表同学的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按量化分数高低、兼顾公平原则等额确定;

五、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级助学金申请表》及佐证材料。

(二)各学院组织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和评议,按分配名额等额确定受助初评名单,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初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评议各学院上报的受资助学生初评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并在校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结果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

六、助学金管理与监督

学校对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750-3986821),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