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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级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江门幼专 发布日期:2026-10-22 13:03: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 学习积极性,鼓励先进,在学校形成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的良好学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校级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

第二条 凡按国家计划录取、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 我校专科在校学生,均可参加校级奖学金评定。

第三条 校级奖学金评选必须坚持规范管理、依章办事,全面发展、择优评选,客观公正、民主评定的原则,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校级奖学金评选在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比例、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奖励等级和名额

1.一等奖学金人数按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3-4%评定;

2.二等奖学金人数按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6-8%评定;

3.三等奖学金人数按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10-15%评定。

当年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不得参评。

第六条 校级奖学金评选的人选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思想政治表现好,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大政方针,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学习勤奋,工作积极,成绩显著。

(四)遵纪守法,没有受到纪律处分。

(五)当年参加义工活动时数累计不少于20小时。

第七条 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前10%者,可以作为一等奖学金评选人选。

第八条 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前20%者,可以作为二等奖学金评选人选。

第九条 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综合测评总分不低于年级或专业排名30%,且在学习、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和科研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显著成绩者,可以作为三等奖学金评选人选。

第十条 申请年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校级奖学金的评定: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或违反国家法律行为的。

(二)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损人的。

(三)利用学生干部的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受学校和二级学院通报批评以及以上处分的。

(五)考试(包括时事政策课、党团知识以及职业技能等考试)作弊的。

(六)有旷课记录的。

(七)体育测试不达标的。

(八)无补考科目的。

(九)宿舍个人内务被通报批评3次(含3次)以上的。

第十一条 校级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按校级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填写《校级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进行审核,将推荐名单在各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确定校级奖学金推荐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

(四)学校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优结果进行审核,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草拟表彰文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六)学校表彰。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印发文件,对校级奖学金获得者予以表彰。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奖励形式

(一)颁发荣誉证书;

(二)颁发奖金。学校按如下标准颁发奖金:

1.一等奖学金,每人颁发奖金2500元。

2.二等奖学金,每人颁发奖金1500元。

3.三等奖学金,每人颁发奖金10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有关奖励条款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作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