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学生资助的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我校制定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一)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纪检审计室、教务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计财部、团委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党委学生工作部),全面负责组织与管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学生代表可通过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四)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比较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
(二)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十一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十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三)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将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年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告知。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以最新文件通知为准)。
3.学校认定。
(1)班级评议小组评议。新学年开学时,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评议后,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本班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依照职权对班级评议小组提出名单进行审核。初步认定结果在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学院之间交叉复核,确定并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实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内,学生或老师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学生或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复议申请、投诉、举报,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学生或老师可以要求复查相关资料和系统信息,如诉求属实,应予调整。
5.建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材料等纸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按要求将电子档案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和《分析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为每一位家庭经济因难学生建立信息档案库,采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要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应当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计财部要加强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学生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困难学生资助资格:
(一)伪造困难证明骗取学校资助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责令其退回已获资助的全部资金,并在全校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
(三)吸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
(四)购置非学习所需的其它高档消费用品。
(五)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本人生活费用基本有所保障。
第二十一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相应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年,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其相应等级。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心理辅导,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教育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 对有实际困难但又因其它原因而未主动提出申请的学生,各学院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心理等问题;对家庭经济有所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的学生要及时调整其受资助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