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体现学校的人文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192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助学金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全日制三年制的学生。
第三条 特殊助学金按规定纳入学校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特殊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特殊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成立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特殊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
(一)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系分管学生工作党总支书记为成员,负责特殊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办公室: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主任,具体负责特殊助学金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特殊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六条 各系相应成立学生特殊助学金评审小组,由系党总支负责人任组长,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等为成员,负责本系特殊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各系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章 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无吸毒、赌博等恶习。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基本条件的在校学生,且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特殊助学金:
(一)学生是在校建档的贫困生,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享受奖助学金的,或在享受其他奖助学金后仍然特别困难的。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伤害,或重大疾病等,而又无法享受校园责任险经济补偿的。
(三)其他经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认定因困难确实需要资助的。
第九条 具体补助标准:
1.特等助学金:>3000元/人,且≤20000元/人。
2.一般助学金:3000元/人
第十条 享受特殊助学金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停发,情节严重的追回特殊助学金,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3.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的。
4.有其他需停发或追回情形的。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根据特殊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或其代理人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学生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特殊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申请理由的证明材料。
(二)系(部)评审。各系对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系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并在系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特殊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评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受资助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资助标准是否合理。审查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通过的,按照有关程序发放特殊助学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要对特殊助学金加强管理,纳入学校奖助学金的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特殊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特殊助学金用于资助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特殊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