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资助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安心学习,发挥资助育人功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学校计财部根据每年事业收入金额,计提事业收入的0.5%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并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计提资金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资助额度时,由学生工作部、计财部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广东省生源考入我校的,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的全日制学生,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1.孤残学生。此类学生需提供儿童福利证、孤儿证明或残疾人证作为佐证材料。
2.烈士子女。此类学生需提供烈士证明或优抚对象证明作为佐证材料。
3.优抚家庭子女。此类学生需提供优抚对象证明或因公牺牲警察证明作为佐证材料。
4.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此类学生需提供低保证作为佐证材料。
5.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此类学生需提供特困职工证、救助证或低收入证作为佐证材料。
6.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此类学生以提供民政等部门相关证明及学校认定为准。
第五条 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原则上不再享受“建档立卡学生补助”、“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南粤扶残助学工程”等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新生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五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该项资助在每学年开学初组织开展,10月10日前将资助明细表报江门市教育局,由学校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系(部)助学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符合申请条件,考入我校的大学新生,到校报到注册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省内高校)》;
2.各系(部)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严格组织审核,并将初审名单在本系(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3.各系(部)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省内高校)》及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佐证材料交至学生工作部;
4.学生工作部对各系(部)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建议名单,报学校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将审核通过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并将获得资助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新生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纪检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且尚未解除者;
2.在校期间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存在高消费行为者;
3.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