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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试行)
来源: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日期:2021-11-03 10:45: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我校的优良学风,创建优良班风,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班级。

第三条  “优良学风班”的评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全班同学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关心时事政治,班风正,团风好,集体荣誉感强。

第五条  学习纪律严明,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团结进取的学习风气。

(一)全班同学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无人受学校纪律处分。上课出勤率达90%以上,课堂秩序良好,基本做到“五无”、“三按时”;上课无迟到早退、无旷课、无扰乱课堂秩序、无抄袭作业、无考试作弊行为,考试作弊一票否决;按时到校报到注册,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学习任务,按时参加考试。积极参加晨练(包括升旗仪式)、晩自习,出勤率达90%以上。

(二)班级整体学习状况良好,全班每学期考试(考查)成绩及格率达90%以上,全班毎学期考试(考査)优秀率达30%以上。

(三)具有浓厚的学术气氛。全班同学积极参加课外专业文化活动,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专业学习等科技文化活动,并且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奖人数较多。

第六条  积极开展班级党建工作,参加党校学习并结业的学生比例在同级班级里数量较多。

第七条  定期做好宿舍及课室保洁,班级所在宿舍均评为“星级宿舍”。

第八条  有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和发挥骨干作用的班、团干部队伍。

第九条  符合上述标准且表现突出、上一年度已评为“优良学风班”的班级,可评为“优良学风标兵班”。

第十条  对在建设优良学风班活动中,各项指标有突出进步,平均成绩有明显提高的班级,可评为优良学风进步班。

第十一条  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及优良学风进步班从达到评选条件的班级中择优选取,总数不超过全校班级的25%。

第三章  实施步骤

第十二条  优良学风班每学年度评选一次,每年9月开学后的前三周为申报时间,评选工作在第四周进行。

第十三条  凡我校学生班级都可申报,并填写“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或“优良学风进步班”申报表,由辅导员填写初审意见后交所在系(部)复审,最后经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核并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申报班级需准备以下几方面的评选材料(材料不齐全者不能参加评选):

(一)“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或“优良学风进步班”申请表。

(二)班级创优活动情况汇报(不少于2000字)。内容应包括班级积极开展以学习学术活动为主的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及取得的实际成果。

(三)该学年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任课教师对该班级学习状况的评价。

其余材料由辅导员核实及保留备查。

第十四条  各系(部)组成评审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辅导员及班主任、德育导师代表组成)对材料逐项核实并进行初评。在初评的基础上推荐参加学校评选,列出推荐次序。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对各系(部)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各项指标综合情况讨论、决定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及优良学风进步班名单。

第十六条  向全校公示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进步班的初评结果,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对获奖班级分别授予“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进步班”荣誉称号,并分别按20元/人、30元/人、15元/人的标准奖发班级活动经费,用于班集体建设和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对获得“优良学风标兵班”的班级,在不增加学校分配的各类奖学金总名额的前提下,可适当比其他班级增加评选各类奖学金的名额,具体办法由各系(部)自行规定。

第十九条  为建设优良学风班做出贡献的轴导员和班主任(德育导师),其工作成绩将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作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