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执纪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对象为各部门、系部及其工作人员,重点监督检查涉及干部人事、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资产管理、招生录取、放管服工作、绩效分配等人、财、物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校纪委是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条 纪检审计室是执行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在学校纪委的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系部依照上级和学校工作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并保存好资料,以备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实施: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六大纪律”、反“四风”情况;
3.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及重要决议、决定的情况;
4.“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
5.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的完备性、合规性;
6.内控机制建设,尤其是重点领域、重要岗位、重点环节风险防控方面的情况;
7.重点领域、重要部门(系部)工作开展、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情况;
8.国家安全、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事前沟通、事中随机巡查与抽查、事后专项检查、执纪问责等方式。除非确有必要且上级和学校明确要求,纪检审计室原则上不参与现场监督。
第八条 对需要监督检查的工作,必要时事先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了解相关工作的主要内容、政策法规、工作规章制度和流程等,为监督检查做好准备。
第九条 对需要监督检查的工作,采取事中随机巡查与抽查的方式,监督检查相关工作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开展过程中相关人员执行“八项规定”、“六大纪律”和反“四风”情况等并做好巡查抽查记录。
第十条 对需要监督检查的重要工作,采取事后专项检查的方式,全面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做好专项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要将专项检查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聚焦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整改、执纪问责。
第十二条 科学确定专项检查事项。专项检查事项要与被检查部门的中心业务紧密结合,既要善于抓住薄弱环节、突出问题和廉政风险点,也要善于挖掘一些容易被忽视的盲点问题,做到有的放矢。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事项初步确定后,报学校纪委审批,并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四条 纪检审计室根据专项检查事项的具体情况,单独成立检查组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组的成员报学校纪委审批。
第十五条 检查组要坚持问题导向,在准确把握政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检查方案,明确负责人、检查目的、主要内容、具体安排、主要工作方法、时限要求等,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 检查组以书面形式向被检查部门下发检查通知,严格按照检查方案,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列席有关会议、集体座谈、个别谈话等形式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如实反映检查掌握的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 检查组要在检查后向学校党委、纪委作专题汇报,根据学校党委、纪委的批示将检查报告适时反馈给被检查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检查组就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部门下发整改通知。被检查部门应制订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在收到整改通知后原则上两个月内整改完毕。纪检审计室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问题切实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检查结束后,纪检审计室将检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形成的报告、整改通知书、通报、领导批示件等资料一并整理归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对各部门、系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情形,违规违纪及涉嫌违法问题,要严格按照执纪监督检查 “四种形态”的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要依纪依规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系部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组反馈的意见,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有效落实整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系部要建立常态的自我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自我监督意识,加强过程监督,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监督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