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加强内部控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经费。
第三条 审批原则
(一)权责结合及归口管理原则:所有经济业务开支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财权与事权相结合,进行归口管理和监督。
(二)逐级审批及联签原则:根据经费支出类型和支出额度确定分级审批和联签审批。
(三)刚性预算原则: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无预算不得执行;需要调整预算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章 审批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审批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各部门(学院)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审批人的审批要求
(一)经费支出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人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如有此类业务,调整由本部门其他正职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经费负责人因外出学习、工作、挂职等原因委托他人代行经费支出审批权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计财部备案。委托书作为审批、报销必要材料。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共同承担经费支出法律责任。受托人须是所在部门其他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副职。
第三章 基本经费审批
第六条 基本经费是指通过年度预算安排,拨付给各单位(部门)维持日常运行的各项经费。
第七条 二级学院基本经费的审批权限。
5000元以下,院长审签;
5000元(含)-3万元,院长审签,加报业务分管校领导签批;
3万元(含)-5万元,院长审签,加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校长签批;
5万元(含)-10万元支出,事前需按照《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办理,形成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作为审批、报销必要材料。审批规定如下:院长审签、附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加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校长签批;
10万元(含)以上支出,事前需按照《中共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办理,形成党委会会议纪要,作为审批、报销必要材料。审批规定如下:院长审签、附党委会会议纪要,加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校长签批;
第八条 二级学院党建、团建、学生工作经费的审批权限
5000元以下,学院书记审签;
5000元(含)-3万元,学院书记审签,加报业务分管校领导签批;
3万元(含)-5万元,学院书记审签,加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校长签批;
5万元(含)-10万元支出,事前需按照《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办理,形成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作为审批、报销必要材料。审批规定如下:学院书记审签、附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加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校长签批;
10万元(含)以上支出,事前需按照《中共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办理,形成党委会会议纪要,作为审批、报销必要材料。审批规定如下:学院书记审签、附党委会会议纪要,加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校长签批;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基本经费的审批权限
5000 元以下,部门正职领导审签;
5000元(含)-3万元,部门正职领导审签,加报业务分管校领导签批;
3万元(含)-5万元,部门正职领导审签,加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校长签批;
5万元(含)-10万元支出,事前需按照《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办理,形成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作为审批、报销必要材料。审批规定如下:部门正职领导审签、附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加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校长签批;
10万元(含)以上支出,事前需按照《中共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办理,形成党委会会议纪要,作为审批、报销必要材料。审批规定如下:部门正职领导审签、附党委会会议纪要,加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校长签批;
第十条 学校日常公用基本经费的审批权限
在符合相关政策及规定前提下,在学校预算范围内支出以下经费,无须进行事前经费审批:学校例行发放的工资及绩效、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汇缴财政专户资金、各类税费、水费、电费、邮电通讯费、物业费、安保服务费、食堂一卡通结算和热水刷卡消费、消防维保、电梯维保、热水工程款、医疗室服务费、饮用水费用、设备维修维护、耗材更换、垃圾清运费、论文发表、各类学生奖助学金和内地西藏中职班各项补助发放等符合政策规定的经常性支出以及福利费,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或协议约定在年度预算额度内进行报销。
第四章 专项经费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是指具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的资金款项。主要包括教科研项目、师资培训、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等。
第十二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
按照教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除教科研项目经费外的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
资金拨付方或归口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计财部备案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5000元以下,经费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正职领导联签;
5000元(含)-3万元,经费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正职领导联签,加报业务分管校领导签批;
3万元(含)-5万元,经费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正职领导联签,加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校长签批;
5万元(含)-10万元支出,事前需按照《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办理,形成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作为审批、报销必要材料。审批规定如下:经费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正职领导联签、附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加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校长签批;
10万元(含)以上支出,事前需按照《中共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办理,形成党委会会议纪要,作为审批、报销必要材料。审批规定如下:经费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正职领导联签、附党委会会议纪要,加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校长签批;
第五章 经费报销审批
第十四条 基本经费报销
5000元以下: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会计--计财部负责人--计财部报销;
5000元(含)-3万元: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财务会计--计财部负责人--计财部报销;
3万元(含)-5万元: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财务会计--计财部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计财部报销;
5万元(含)以上: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财务会计--计财部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校长--计财部报销。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报销
(一)科研经费报销
按照教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教科研项目经费外的专项经费报销
5000元以下: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会计--计财部负责人--计财部报销;
5000元(含)-3万元: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财务会计--计财部负责人--计财部报销;
3万元(含)-5万元: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财务会计--计财部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计财部报销;
5万元(含)以上: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财务会计--计财部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校长--计财部报销。
第六章 借用公款审批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务需要,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可依法依规临时借用公款。
5000元(含)-5万元以下:借款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计财部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出纳付款;
5万元(含)-10万元以下借款前需按照《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办理,10万元(含)以上借款前需按照《中共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办理,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借款的必要材料。审批规定如下:借款人→业务部门负责人、附会议纪要→计财部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出纳付款;
第十七条 借用公款应专款专用、 一事一结,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旧账不清新账不借”、“当年借款当年必清”,不得长期挂账,不得转移、混淆债权或债务。
第十八条 借款人办理退休、出国、调动、离职、辞职、外单位挂职等事项的,由借款人所在部门先核实借款情况,对还未还清借款的,要先归还借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审批人应遵照本办法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学校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人不得将单项支出化整为零,规避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在处理经费支出业务时,应按照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公务接待、会议、差旅等公务支出按照各自的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审批及报账程序管理办法(试行)》、《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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