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加强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第13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按照政策和法规规定,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和其他管理活动前提下,为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目的,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达到特定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对外投资分为经营性投资和非经营性投资。经营性投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校办企业或其他营利性企业进行投资。非营利性投资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益事业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当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相结合,发挥学科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坚持创办投资活动可控、经济效益显著、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条拟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六条计财部、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管理与监督职能,参与对外投资决策审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学校对外投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包括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批。
第八条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九条本办法由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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