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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11号)、《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划拨我校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要求进行认定,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资助对象为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计财部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落实责任制,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在党委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各项助学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助项目

 国家资助项目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特别优秀的学校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助广东省生源考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学校资助项目: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校内助学金。对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学校助学金。       

(二)勤工助学。对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细则,及时、足额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三)校内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异或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根据学校奖学金实施细则,及时、足额发放奖学金。

(四)学费减免。对缴纳学费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

(五)特殊困难补助。对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因素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通过发放物资、生活补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扶。

(六)资助育人活动资金。通过开展励志、感恩、诚信、就业创业等资助育人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支出。

(七)其他支出。其他与学校资助项目相关的支出。

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学校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章 附则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计财部负责解释。


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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