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行〔2014〕99号)、《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财行〔2016〕11号)、《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江财行〔2016〕15号)、《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行2018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含蓬江、江海、新会,下同)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出境人员的费用开支和补贴标准,照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外事侨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省 财政厅省外事办《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行〔201427 号)执行。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填写《广东江门幼儿师范学校公务审批表》,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地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的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临时到本工作单位以外的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票价、机场建设费、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保险费、订 票费、转签费、退票费等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职级选择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职级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

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如下: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领导

正高职称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副高职称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包含

学生)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其他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若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需从严控制,需填写《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出差乘坐飞机审批表》(附件5)经审批后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在购买机票时需要使用公务卡支付机票款。报销时凭借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报销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的费用时,应当提供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未按规定或未经批准乘坐高于规定职级标准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购买票价和出差人员对应职级交通工具的全票价票“孰低”原则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允许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等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出差,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按照《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车辆管理办法》规定填写《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用车审批表》(附件3)申请办理。

(一)租车费用报销

1.因工作需要选择租赁车辆方式出行的,在保证节约、安全、便捷的前提下,可按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服务规定选择车辆租赁公司出行,凭完整有效的租车合同(协议)原件(或用车记录单)和合规发票,报销租车费。

2.租用交通工具时间段不计发城市内交通补助。

(二)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报销

1.教职工因公出差,原则上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为主要出行方式。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批准,可选择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的方式,自行解决交通工具。

2.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的公务交通费,是指从常驻地到目的地之间的往返城市间公务交通费用,不再另行报销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用。

3.公务交通定额包干标准,以适度补偿为原则,通过综合参照公共交通市场价格确定,实行按人次发放,具体按《江门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附件4)执行。

4.公务出差一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以距离最远目的地适用定额包干标准。

5.教职工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选择定额包干方式的,需填写《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差旅审批表》(附件1)“出行方式”时选择“非公共交通工具”经审批后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含饭店、招待所,下同)实际支付的房价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住宿费限额标准:广东省内的依照《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广东省外的依照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允许出差人员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无论住宿费是否超出限额标准,凭举办方出具的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等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校安排学生外出参加竞赛、会议、培训、社会实践、调研等活动,住宿按同性别学生不少于两名住一个标准间安排,住宿费标准为其他教职工标准的50%。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以往返程交通票据所载明起止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以往返程交通票据所载明起止日期为准。

第二十条 由单位派车、选择租赁车辆、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的,车辆服务期间不给予市内交通补助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会议和培训期间举办方统一安排交通车辆和用餐的,只报销往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安排学生外出参加竞赛、会议、培训、社会实践、调研等活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20元。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经相关部门批准到江门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市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伙食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到江门市区以外进行实习巡查工作,出差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如已给予实习指导工作量(课时补贴)的教师出差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访问学者资助经费标准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资助经费由选派高校统一使用,访学人员访学期间的培养费、住宿费、次往返的交通费实报实销。

第二十六条 到基层挂职锻炼,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前款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原则上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不另发放市内交通费。如有上级通知或文件精神的,按上位政策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师因公短期外派出境(港澳台)参加业务培训,若培训方全额提供伙食及住宿的,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若培训方只提供住宿的,按照每人每天500元港币(按实际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结算,下同)的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若培训方不提供伙食及住宿的,按照每人每天 500 元港币的标准领取伙食费,住宿每人每天以不超过1000元港币的标准实报实销。

第六章 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校外人员差旅费。学校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须明确人员职称或职级,按以下情况对照其职务(职称)对照我校职务(职称)的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其住宿费、伙食费等按会议费规定列支。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补助及伙食补助。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

(四)对方单位承担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的,学校不再给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应走直线路程,无特殊情况绕道前往目的地的,城市交通费按直线距离计算,绕道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不予发放。

第三十条 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不包含教学周周六日),出差人员因公务需要从非常驻地赴异地出差的,可将非常驻地作为出差起始地点(以下简称出行地),从出行地前往出差目的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可据实报销,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出行地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常驻地的同类交通工具票价予以报销。从常驻地前往出行地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个人自理。报销时需据实说明,并经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教职工符合学校人事部门制定的教职工管理条例的,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113 号)交通费按以下标准补助,超支自负。

(一)符合学校探亲规定的,凭车、船票据按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普通汽车标准报销。乘火车(特指Z-直达、T-特快、 K-快速)、城轨和高铁,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或二等座,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教职工探亲费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三)教职工报销探亲路费,须填写《探亲差旅费报销单》,注明探亲标准,由人事处审核后方可报销。探亲条件按人事部门制定的教职工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报销计算办法:所用交通费-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30%。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差旅审批表》可作为事前经费审批,无需再另行填报经费审批流程。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返校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原则上不予补报。计财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报销时应提供《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差旅审批表》(见附件),以及按规定粘贴好的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经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市内交通补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已享受讲课补贴或其他补贴者;

(三)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四)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计财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有以下情况的不予报销:

(一)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违反差旅费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执行,原《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江幼专〔2023〕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公务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单位


出差人员

人员名单人员较多可另附页)


人员构成

中层干部( )人,其他教职工 )人,

学生( )人,共(  )人

出差事由


申请金额(元)


预算项目金额(元)


预算项目编号


预算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日至           日(共   天)

出差目的地(须填单位名称或具体地址)


出行方式

1.公务派车   2.租车   3.公共交通工具    4.非公共交通工具

选择非公共交通工具风险自担承诺

本人自愿选择非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行,公务出行期间车辆发生的所有费用及风险由本人承担

部门(项目)

负责人意见

审批人:                        

人事处意见

审批人:                        

协)

校领导意见

审批人:                         

学校主要领导意见

审批人:                         

说明:1.  各部门(学院)负责人出差由人事处、分(协)管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2. 各部门(学院)职等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人事处和(协)管校领导审批;

3. 其他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人事处审批;

4. 不涉及报销审批时,报销相关金额、预算等填“无”;

5. 出行方式选择公务派车、租车时需先完成公务派车审批流程,并上传审批通过的附件;

6. 二级学院分(协)管校领导审批由协管人事的校领导负责;

7. 若出差人员出差的工作另有工作量计算,部门负责人意见中必须写明;

8. 教研、科研项目人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科研部审批

附件2

广东省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

序号

城市

市区住宿标准

市所辖县(市)住宿标准

厅级

正高级

其他人员

学生

厅级

(正高级)

其他人员

学生

1

广州

550

450

225

550

450

225

2

深圳

550

450

225

550

450

225

3

珠海

550

450

225

550

450

225

4

佛山

550

450

225

550

450

225

5

东莞

550

450

225

550

450

225

6

中山

550

450

225

550

450

225

7

江门

550

450

225

550

450

225

8

汕头

530

420

210

500

400

200

9

韶关

530

420

210

500

400

200

10

河源

530

420

210

500

400

200

11

梅州

530

420

210

500

400

200

12

惠州

530

420

210

500

400

200

13

汕尾

530

420

210

500

400

200

14

阳江

530

420

210

500

400

200

15

湛江

530

420

210

500

400

200

16

茂名

530

420

210

500

400

200

17

肇庆

530

420

210

500

400

200

18

清远

530

420

210

500

400

200

19

潮州

530

420

210

500

400

200

20

揭阳

530

420

210

500

400

200

21

云浮

530

420

210

500

400

200


附件 3

广东省外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

地区(城市)

住宿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厅级

(正高级)

其他

人员

学生

旺季

期间

厅级

(正高级)

其他

人员

上浮

比例

1

北京

650

500

250






2

天津

480

380

190






3

河北省(石家庄)

450

350

175






4

山西省(太原)

480

350

175






5

内蒙古

(呼和浩特)

460

350

175






6

辽宁省(沈阳)

480

350

175






7

大连市

490

350

175

7-9

590

420

210

20%

8

吉林省(长春)

450

350

175






9

黑龙江省

(哈尔滨)

450

350

175

7-9

540

420

210

20%

10

上海市

600

500

250






11

江苏省(南京)

490

380

190






12

浙江省(杭州)

500

400

200






13

宁波市

450

350

175






14

安徽省(合肥)

460

350

175






15

福建省(福州)

480

380

190






16

厦门市

500

400

200






17

江西省(南昌)

470

350

175






18

山东省(济南)

480

380

190






19

青岛市

490

380

190

7-9

590

450

225

20%

地区(城市)

住宿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厅级

(正高级)

其他

人员

学生

旺季

期间

厅级

(正高

其他

人员

上浮

比例

20

河南省(郑州)

480

380

190






21

湖北省(武汉)

480

350

175






22

湖南省(长沙)

450

350

175






23

广 西(南宁)

470

350

175






24

海南省海口)

500

350

175

11-2

650

450

225

30%

25

重庆市

480

370

185






26

四川省(成都)

470

370

185






27

贵州省(贵阳)

470

370

185






28

云南省(昆明)

480

380

190






29

西 藏(拉萨)

500

350

175

6-9

750

530

265

50%

30

陕西省(西安)

460

350

175






31

甘肃省(兰州)

470

350

175






32

青海省(西宁)

500

350

175

6-9

750

530

265

50%

33

夏(银川)

470

350

175






34

新疆

(乌鲁木齐)

480

350

175







附件4

江门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

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目的地

定额包干标准

1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白沙街道、环市街道以外)、江海区(江南街道以外)、新会区(会城街道以外)

50

2

鹤山市

50

3

台山市

120

4

开平市

100

5

恩平市

190

6

中山市

70

7

佛山市

120

8

珠海市

150

9

肇庆市

180

10

广州市

150

11

东莞市

210

12

清远市

270

13

云浮市

250

14

深圳市

260

15

阳江市

280

16

惠州市

320

17

河源市

470

18

韶关市

520

19

茂名市

470

20

汕尾市

520

21

湛江市

610

22

揭阳市

720

23

潮州市

770

24

汕头市

800

25

梅州市

800


附件5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出差乘坐飞机审批表

申请人


出差人员

职务或职称

申请单位










出差事由(和差旅审批表一致)


出差地点


乘坐飞机原因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价格


飞机价格(含机建和燃油费用)


部门(项目)

负责人意见

                          审批人:                      

分管校领导

意见

                          审批人:                      

备注


备注:1.此表须在出差前审批;

2.二级学院分(协)管校领导审批由协管人事的校领导负责。


佐证材料:
版权所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朝翠路1号 电话:党政办公室 0750-3986809 粤ICP备19138881号
Copyright 2019 JMPEC.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529000 招生办 : 3789912、3783775、3781775 粤公网安备 : 44070402440897号
./t1047025_m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