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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章程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30 0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江门幼专;英文名称:Jiangmen Normal College For Preschool Education In Guangdong,英文缩写:JNCPE

办学地址:学校分南北两校区,南校区位于江门市高新(江海)区43号,北校区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中华大道21号。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江门市人民政府举办、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上接受广东省教育厅指导,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组织原则,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把握师范教育特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

第六条  发展定位:立足广东,面向全国,辐射海外,力争建成行业领先、国际知名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条  校训:厚德、笃学、崇教、有为。

办学理念:博雅、良师、人本、创新。

第八条  培养目标:培养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具有良好思想素质、职业道德,较强的现代意识、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专科层次学前教育专业人才。

第九条  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条  以全面质量管理思想为指导,协调推进器物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建设,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文化强校”发展战略,实现规模、结构、效益和质量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与举办者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规定,履行对学校的经费投入、外部环境治理,依法保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六)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调整岗位结构比例,组织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聘用,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

(九)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学校任务与教育形式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秉持“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的育人理念,建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等全面育人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全面发挥德育对人才培养的主体功能,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视培养学生良好师德和敬业精神。

第十七条  以教育教学活动为中心,建立健全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实训、见习、实习等实践教学及其基地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开展教学研究;坚持教学改革,及时更新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专业设置以高中起点的三年全日制师范专科学历教育为主,以非全日制的成人教育与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等为辅。同时根据国家政策和社会需要,开设其它类型的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和非师范类专科学历专业。

第二十条  初建设置四个专业:学前教育、早期教育、音乐教育、舞蹈教育,在校生规模三千人。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师范教育内在发展规律和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适时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层次。

办学规模与专业的设置、调整必须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由学校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等方面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由学校、用人单位、社会、学生、家长、专业机构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健全质量保障体系,落实质量报告制度,不断推进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二节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三条  把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任务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努力提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产学研一体化实践,及时将科学成果转化为教学优势,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

第二十四条  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科研基金制度和成果奖励制度。

第二十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七条  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充分发挥知识源、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八条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知识和技术服务,推动多种形式的专业咨询、教科研和教育培训水平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对社会开放相关资源,实行图书资料、文化活动场所等资源的共享。

第三十条  鼓励、支持教师和学生团体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和社团活动,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和公益事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相关制度,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二条  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肩负文化传播和文化创新的使命,推动传统文化的现代化与国际化,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第三十三条  建设文化校园,发挥环境育人和文化育人的功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公民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四条  坚持育人与文化传承创新相统一,注重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融合,师范文化与侨乡文化的融合,全面推进现代大学文化建设,不断优化校园文化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及相应的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教师资格。

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称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九条  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教职员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及聘用合同者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建立教职员工专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法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和学员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

非全日制学生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员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接受各级各类培训的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内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公物,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相应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提倡和支持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学与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有益身心的活动。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建立健全学生评价和奖惩制度。

第四十九条  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五十条  中国共产党江门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依据党章和上级党委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党委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和教风;

(八)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关心、团结各民主党派,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中共江门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履行其职责。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江门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纪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节  校  长

第五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五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六十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1.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3.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4.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5.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等制订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

(二)学术评定。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2.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3.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术裁决。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由十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等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由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

第六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审议有关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研究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对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审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质量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专业与课程建设规划;

(五)审议教材建设和实验实训室、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六)审议学校教学研究项目,审议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七)审议学校各类教学奖项,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相关奖项;

(八)对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重大事项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九)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教学的工作。

第六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各一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

第六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教育理论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结合实际,可邀请行业、企业、兄弟院校专家作为特邀委员。

第六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等程序确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论证、协商的基础上,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的赞成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六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应体现先进性和群众性,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学校教学、管理活动和群众工作。

第七十二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呈现。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章程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选举学生会委员;

(七)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托学生会领导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学生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七节  党群组织和管理机构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群组织和管理机构。

第七十七条  管理机构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置。各自按职责范围履行职能,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七十九条  校内民主党派接受学校党委的政治领导,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发展发挥作用。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自律委员会等群众组织,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节  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要由党委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八十二条  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治校,除依法应当保密外,重大决策事项的内容、依据和结果要实行信息公开。

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听取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和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必要时,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八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应按决策权限分别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部门管理制度不能与学校管理制度相抵触。

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的规则,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共同遵守。

第八十四条  学校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  教学系(部)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系(部)是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八十六条  系(部)的基本职能: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负责教职员工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管理和考核;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七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八十八条  系(部)党总支部负责系(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领导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和协助系(部)主任履行职责,监督其贯彻落实。

第八十九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最高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负责人商定,凡属行政业务的由系(部)主任主持会议,凡属党务工作的由党总支部书记主持会议。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系(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预算、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二)系(部)内设机构和岗位的设置、人事安排,师资安排计划及人员进出(调入、调出)等事项;

(三)系(部)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优及奖惩等事项;

(四)系(部)创收以及经费开支预算、管理和使用,审议重大支出项目;

(五)系(部)学生事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

第九十条  系(部)下设专业教研室(专业教学团队),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八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九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办学经费由江门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解决,办学经费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含社会捐资)等组成

第九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经费预决算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学校各项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三条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十四条  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校有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九十五条  依法制定接受社会捐赠的规则和办法,规则和办法向社会公布,对社会捐赠资金、资产的使用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后勤管理和保障服务体系及治安管理制度,依托社会力量,不断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为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九十七条  密切与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促进产学研合作。

九十八条  依法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合作办学,积极与国(境)内外大学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九十九条  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校友会。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参与学校重要事项的讨论咨询,对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推动学校与社会合作,拓展学校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校友会的宗旨是加强学校与校友之间、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和情谊,为学校的建设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理事会、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条  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一百零一条  校名用启功字体书写。

一百零二条  校徽造型是中国传统的瓦当圆形象,简洁、现代。主体图案为“师”造型,是我国传统书法大篆体和现代造型“树叶”的巧妙组合,寓意传承中华五千年文明,散发舒心的现代气息,同时体现培养幼儿师资的高等学府。花朵环象征学生快乐学习和成长。子午线寓意学校发展的时代性、国际性和开放性。蓝色象征现代文明和科学进步,代表创新精神和可持续发展的未来。绿色突出国家绿色学校特色。

一百零三条  校旗、校歌、校庆日待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章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执行委员。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会委员通过。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现已施行的制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应按照本章程要求进行修改或废止。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向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报告章程执行监督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作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