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外国留学生管理,保障留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校留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后勤保卫处负责,学生处配合,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职。新生到校后后勤保卫处、学生处会同公安部门等相关机构为全体留学生作安全常识教育,宣讲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不得从事与留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扰乱公共秩序。留学生因本人违反中国法律而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的,由中国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校纪校规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留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处、后勤保卫处等部门应加强对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安全管理,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维护留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及时办理好留学生日常的入出境、居留、延长、变更等手续,积极配合地方外事、公安、海关和卫生检疫等部门的各项监管工作。
四、留学生到校后,须在24小时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申报住宿登记手续,学校在30日内协助留学生办理居留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备案,须填写“外国留学生学生登记表”等表格,便于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如学生证)。
五、后勤保卫处应加强对留学生宿舍及周边的巡视巡查以及留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督查工作,设置视频监控点(现没有),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化解留学生与我国公民的矛盾纠纷,及时制止留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留学生在校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后勤保卫处、学生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处理。在校外遇到一般性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110 寻求帮助,由办公室、后勤保卫处、学生处配合公安部门处理。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相关职能部门须及时报办公室、后勤保卫处、学生处,共同协助外事、公安等部门处理,办公室应及时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七、应尊重留学生本国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留学生要尊重中国公民的风俗习惯,严禁留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八、留学生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应遵守学校大型文体活动的管理规定,提前一周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九、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十、留学生须遵守消防法规,按有关规定使用电器设备,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等超负荷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电线。如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要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留学生须遵守《江门幼儿师范学校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严禁在宿舍楼内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饲养宠物等。
十二、加强对留学生宿舍外来人员的出入管理,来访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到学生处登记,无证件者不得进入留学生宿舍,严禁在宿舍留宿他人。
十三、留学生在校外(非涉外宾馆、当地居民、公寓、私人住宅等处所)住宿,须事先向办公室出示《合法住房租赁合同书》、出示当地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房主向外籍人员出租房屋的许可证明,同时须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住宿登记、变更住宿地址,经学校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后,方可住宿校外,校外住宿期间如出现任何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十四、留学生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向学校请假,并到学生处备案。留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它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在校外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五、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学生处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十六、留学生在校学习培训期间,学生处按规定为留学生购买团体综合商业保险,并在留学生出险时协助理赔。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八、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