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进我校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接受和培养留学生,应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我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应当严格履行上级部门规定的有关上报审批程序。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留学生的管理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校分管领导牵头,办公室统一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留学生教学管理,主要是制定留学生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和学习培训;落实留学生学习和实践的校内外场所;会同留学生管理科定期组织留学生开展交流、参观旅游及文体活动等各项活动。教务处要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并提供切实的帮助。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留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与管理,选派德行兼优的教师担任留学生班班主任或辅导员,指导留学生的日常学习与生活;化解留学生与我国公民的矛盾纠纷;落实留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事宜,协助留学生出险理赔。
第八条 后勤保卫处负责留学生的住宿安全保卫工作,主要是加强对留学生住所的巡逻和保卫工作,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可能的突发事件;及时制止留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
第九条 我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为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分为:对外汉语语言培训和预科生。
第十条 我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途径:依靠同我校有校际关系的国外学校、机构和组织,通过校际间的协议互派留学生或介绍自费外国留学生到我校学习;也可直接招收自费外国留学生。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物担保人。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对申请来校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对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学生处提出,经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
第四章 报到与注册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留管部报到注册,然后到财务处缴纳学费、教材费、住宿费等应缴纳的费用。报到注册后可由学生处统一安排住宿。学费一旦交纳,凡因留学生自身原因离开学校的,均不予退还。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学生处书面请假。
第十五条 留学生均应按要求取得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获得健康证明所需费用自理。不能取得健康证明或者体检不符合入学要求者应立即回国,所需费用自理。学生处指导留学生进行检验检疫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持学生签证的留学生应按要求购买外国留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在开学报到期间,学生处将为按期交齐所需材料的留学生代办在中国的合法居留手续,所需签证费用由留学生承担。未在合理期限内交齐所需材料的留学生自行前往江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手续。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学生处为留学生统一办理学生证。已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在校留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持学生证及交费收据到财务处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批准不按期返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一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留学生原则上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学习。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留学生的特点,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调整方案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执行。教务处负责留学生学籍管理、档案管理以及毕业(结业)证书颁发等工作。
第二十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学习纪律及请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但留学生一次请假时间超过2天的,需要向学生处备案并在批准后执行。凡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上课的,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全学期应学课时30%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本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的考勤与纪律、考核与成绩记载、重修、转专业、休学与复学、处分以及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江门幼儿师范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离校
第二十五条 学历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进修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获得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离校(转学、休学、退学、结业、毕业)前须到学院学生处领取《外国留学生离校手续单》,按规定办理手续,结清费用,交还应交回的物品、图书、证件等。学院各相关部门据此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七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负责留学生日常生活管理和服务,定期召集全校留学生会议,进行留学生素质教育,组织留学生活动,加强留学生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 留学生必须住在学院指定的留学生宿舍,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一律不准外宿。要按学院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住宿,未经允许,不准自行调换宿舍。保持房内整洁和安静,房间不得转借他人,留学生的亲朋好友来访,须事先报告学生处。
留学生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向班主任请假,并到学生工作处备案。留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它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在校外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我校正式注册的留学生,原则上在留学生宿舍居住;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应当按规定在入住24小时内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留学生须告知学校在校外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法,并向学生处备案。在校留学生如从校内搬到校外居住,亦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安全保证书并获得批准和备案,然后再完清校内退宿手续,该学年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需要在留学生宿舍居住的留学生,应在报到注册时一次性缴清一年的住宿费及相关押金后方可入住。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入境后,学生处在24小时内安排留学生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应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安排,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或强占房间。
第三十五条 凡已失去学校留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并搬离宿舍。逾期离校者,学校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应当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等。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内设备和线路,损坏或遗失公物要赔偿。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应注意节约用水、电、气,按时交清水、电、气费用。
第三十九条 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严禁乱动配电箱、消防器材等,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各类留学生管理人员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私自进入留学生宿舍;因工作需要进入留学生宿舍的,务必提前通知留学生并征询其意见;因工作需要进入留学生宿舍,留学生应予配合,原则上不得拒绝,更不能私换、私装锁具。
第四十一条 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注意防盗。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十四条 留学生患病可到校医室或校外医院就诊,一切费用自理;若已购买学校推荐的医疗保险,可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处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提供留学生安全信息并组织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政策。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处负责留学生日常校内、校外安全教育及校园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应购买相关保险。
第九章 出入境和居留手续
第五十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校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校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校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我校的邀请函电和JW202表,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五十一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校学习者,学校暂缓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学生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或换持普通护照,向广东省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照会广东省公安厅后,学校对学生予以注册。学生注册后须到江门市公安局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校学习者,应当到江门市公安局申请改签“X”或“F”字签证。
第五十二条 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留学生来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江门市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江门市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五十三条 持“X”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江门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江门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 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十六条 留学生结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沈阳市公安局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文件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十章 其 他
第五十七条 留学生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违犯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五十八条 留学生应以学习为目的,对华友好,不介入中国的内部事务。任何活动不得妨碍中国的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益或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五十九条 留学生的个人宗教生活受到中国法律保护,但留学生不得在中国传教,任何形式的传教活动均属于非法行为。
第六十条 留学生如因重大节日等正当理由需要举行庆祝活动,必须书面申请征得学校同意并报学生处备案,未经备案和同意,不得擅自举行。为保证学校安静生活环境,留学生举行庆祝活动时,活动场所必须征得学校同意,活动最晚不超过22:00;原则上只限本校留学生和本校其他人员参加。
第六十一条 不得在校园内燃火;不准吸烟、酗酒;不得违规驾驶及停放车辆。
第六十二条 留学生在学习签证有效期内离开学校的,学生处将通知公安机关注销其学生签证;经同意办理了正式转学手续转入中国其他学校学习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三条 凡受到学校处分的留学生,不得申请学校及政府奖学金;如已获得奖学金,学校将视情节予以取消或暂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